征收汽车排污费_征收汽车排污费能否减缓汽车拥堵问题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征收汽车排污费的信息和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

1.排污费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3.汽车排污费还是不收为好

4.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5.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6..征收排污费制度的目的、标准、问题解决?

征收汽车排污费_征收汽车排污费能否减缓汽车拥堵问题

排污费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

       2003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机动车污染税,是针对在用车征收的税。环保部污染防治司有关负责人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环境税。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征收的名称和形式。因为全世界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一般都是鼓励新车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对老车仍采用老办法。

        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国家出台政策,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一出,1.6升及以下小排量汽车产销量出现喜人成绩。  资料显示,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汽车税收为5至6种,而中国汽车税费达2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40多种。车辆购置阶段所缴税费占车价的比重,美国平均为4%,日本为6%至11%,德国为14%,中国则为30%至35%。有的城市还收取牌照费数万元,有的地方则有新车检查费、车辆移动证费、工商验证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  在车辆使用阶段,除了燃油税,中国的机动车还要缴纳车船税并购买交强险,尤其是中国的不少过路、过桥费并没有因为燃油税改革而取消,而且高速公路全部收费。再加上很多城市收取违法的进城费,可以说,中国某些地方政府面向机动车所征收的税费非常多。

       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一个举措,机动车污染税有着良好的制度用意,当初提出来确有其合理性和针对性。然而,随着今年起燃油税政策的施行,机动车污染税是否还有必要征收,需要重新谨慎评估。  燃油税与机动车污染税,两个政策在功能上显然大致重叠,它们都意在让机动车多跑路,多污染,多付费。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燃油税又比机动车污染税来得合理,机动车污染税和养路费一样,都是按人头征收,忽略了每一辆机动车使用情况的复杂性。而燃油税则相对科学得 机动车污染多,因为排量大小、尾气排放标准、车辆使用频率等最后都体现在耗油上,直接对油征税,既简单易行,又保障了公平。  因而,既然是两项功能重叠的收费,而且已出台的要比尚未出台的要合理,明显就不宜双重收费。事实上,纵使允许征收机动车污染税,实际效果也未必乐观。杭州、郑州、吉林曾试点机动车征排污费,但效果似乎并不显著。以杭州为例,1998年试点机动车征排污费后,杭州的机动车数量依然保持高速增长,近年来杭州市的交通和一样拥堵严重。不难想象,一年几百元的收费,对于绝大多数车主的影响和压力微乎其微,也就是说,收费未必能遏制污染,反而容易造成花钱买污染的局面,赋予了机动车污染的正当性。  希望相关部门能继续秉持这种谨慎的态度,广征民意,对机动车征排污费的可行性做一次全面而科学的评估。节约、节能减排是汽车行业发展方向,国家也将推出新的油耗法规,并将于2015年实施,相应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到每公里161克,并且明确指出要通过努力,争取到2020年,中国汽车排放和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机动车不是“唐僧肉”  首先我想泼点冷水,在征收机动车污染税这个问题上,即使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民众对此予以认同。该不该对机动车征收污染税,这得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来分析。从理论层面看,机动车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国家对机动车征收污染税,并将税收用于环境治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一点无可否认。  但从现实层面看,中国对于机动车所征收的税费已经非常多、非常重,在此基础上再征收污染税,就会造成税费叠加,机动车难堪重负。尤其是,中国的过路、过桥费并没有因为燃油税改革而取消,路桥费成为车主的一笔沉重负担,再加上很多城市违法收取的进城费,可以说,机动车成了一块美味可口的“唐僧肉”。齐鲁晚报:机动车污染税,想征就征吗  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民众对此予以认同,所谓“达成共识”纯属以偏概全,是小圈子里的“共识”。而增加任何税种,不仅要取得多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顺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所谓征收机动车污染税“只是时间问题”,恐怕是“为民做主”的惯性思维使然。  单看征收机动车污染税,似乎是有理的,但联系到中国机动车已有的税费负担,征收污染税的合理性就大为可疑。广大车主一定会质问:我们缴纳了那么多税费,为什么不能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环保呢?我们所缴税费都用在哪里,用途是否正当合理?如果非要征收机动车污染税,那么其前提就是规范既有的机动车税种,并清理多如牛毛的不合理收费——这样的要求显然是合情合理的。

       私家车主是否应交污染税?

       Should private car owners be taxed for pollu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many people can afford a car. As the number of the cars is rising, we are facing some problems. One big problem is the pollution caused by the use of cars.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government agencies in some big cities recently suggest that a “pollution tax” should be put on private car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number of cars and reduce pollution in the city. For my part, I agree to this viewpoint, and my reasons are as follows:

       To begin with, cars contribute to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or example, a lot of big cities in China are now plagued by serious air pollution. The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se private car owners to pay for the pollution and they should be taxed. The purpose of collec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ax is to raise the fund, and then utilize the tax revenue lever to protect our environment.

       Secondly, it is a good way to raise people’s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by putting a pollution tax on private cars. If people suffer from the financial loss when making a decision, they will think more about their decision. Then they will consider more when deciding to buy a private car. Consequently, the increase rate of the number of the private cars can be controlled.

       In a word, it is a very good and necessary attempt to use the means of taxation to treat the pollution. Of course, it must be kept in mind that all people, including the private car owners, should try their best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汽车排污费还是不收为好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零点七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收取汽车排污费能减少大气污染显然是个伪命题。朱义坤说,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确实对大气污染治理有益,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有两个途径,其一是限制汽车上路,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其二是普及环保型的新能源汽车,比如电动汽车。税费的征收看似能使消费者从经济角度出发或者不买汽车,或者倾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

       但是,消费者不买汽车行吗?王先生在北京东城区工作,单位附近的房价一平米几万元,于是他在北京郊区买了房,早晨上班先坐公交车到地铁,然后再转公交车到单位,颇费周折。所幸的是,他终于摇上了号,买了辆奇瑞小汽车。“听说要收汽车排污费,”他觉得很无奈,“我的工资不高,养车费已经让我吃不消了,怎么还要加收排污费?”对于新能源汽车,北京始终摇不上号的居民赵女士说,“北京推出购买电动汽车不用摇号政策以后,我就动了买电动汽车的念头。但是,我发现最终这一想法并不现实,因为电动汽车不便宜、性能不稳定,尤其要命的是没有地方充电。”

       对此,徐阳光认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与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是有关系的。如果要解决汽车尾气排放的问题,应该要从公共交通体系改革入手,而不是一味地收费。无论是对私家车收费还是对重型货车收费,最终都是将成本转嫁到终端消费者头上,与税制宽容的国际理念和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相左。并且,虽然送审稿拟“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却规定征收排污费,与“费改税”的思路和发展方向完全相悖。因此,我们应该支持送审稿中的免税安排,同时建议也不实施汽车排污收费方案,将免税逻辑贯彻到底。

       朱义坤说,实际上,政府应加大力度解决电动车的配套设施问题,鼓励新能源汽车不能只是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上。

       收取汽车排污税费要经过合理论证

       徐阳光说,讨论是否开征某项税费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值得大家关注:第一,如果采取征税的方式,既要考虑到财政方面的收入增减压力,更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的税费负担能力。过去,我们只是考虑收税、费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很少从社会企业和百姓的感受以及对征税的应对方案中去反思税费负担水平和承受能力。第二,无论是采取征税还是收费的方式,在形式上都应当符合法治化的要求。起草立法或制定政策阶段,应该让公众提前知晓草案涉及的方案,充分发表意见,让利益相关主体能够找到博弈的平台。立法的过程必须要有辩论,辩论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最终达成的法律文本实则就是利益博弈之后的产物。

       具体到我们现在关注的汽车排污费征收问题。在我国的汽车生产和购置阶段就有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在车辆使用阶段还有车船税、燃油消费税以及新车牌证费、新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和保险费等等。据测算报道,我国汽车消费者所承担的汽车税负水平位居世界第二,一辆汽车承载的税费至少在车价的40%以上。在此基础上,如果决定再增设排污费或税这一新的支出负担,必须要有充分的论证和合理的解释,必须先清理这些绑缚在汽车身上的各种税费。从目前来看,无论哪个部门给出的解释,都对此问题避而不谈,更未见税费如何整合的具体方案。

       如果一定要收排污费,不如收排污税

       徐阳光告诉记者,税意味着税收法定,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而费则是政府向特定公共服务的相对人收取对价给付,具有很大的变通性,可以随财政支出的需要调整。

       由此,朱义坤认为,汽车排污税费不收为宜,如果国家最后决定要对汽车排污收费,还不如收取排污税。

       那么,税和费的差别在哪里?朱义坤说,税收的使用是由国家和地方的预算来管理和安排的,主要用于全国性的经济建设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而费则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如为公民提供服务时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这笔费用的去向由政府根据需要调整。

       对于排污费用的收取,目前我国仅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排污收费程序作了简要规定,而对于实施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操作规程、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实施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征收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征收工作的随意性必然导致排污费的征收过程存在“寻租”空间。

       可见,国家收取了排污税,可能会提高老百姓的福利待遇;而如果相关部门收取了排污费,这笔费用就不知道会用到哪里去了。

       怎样监督收到的排污费、排污税去向

       无论是收费还是征税,其去向必须公开、透明。如果关于排污费的收入去向不明确,没有对所收排污费的使用情况的透明、公开的监管,排污费就极易沦为政府合法“剥夺”公民财产、增加其财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这显然不利于排污费征收目的的实现。

       对此,徐阳光说,在我国预算法治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政府不愿意公开收支情况,即便有纳税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少政府部门也总是习惯于推诿或应付。这也是影响我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重要原因。预算法治要求我们必须走向预算公开,包括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公开。尤其是在对污染物排放课征的税费,具有特定目的和特定用途的属性,更应当及时公开,否则,税费的征收将失去正当性基础。因此,官方如欲推行排污收费或征税的方案,除了要考虑正当性与合理性等问题,还有义务提供收入如何支出、去向如何透明的具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正在审议中,我们期盼这次的预算法修改能够在预算公开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征收排污费制度的目的、标准、问题解决?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排污者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 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第五条 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对海洋工程、船舶、养殖等活动在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征收排污费,应当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不得违法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的,可以按国家、本省的相关规定减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八条 排污费征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依法制定并实施本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国家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征收排污费。 第九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必需申报的其他事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费,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下列事项:(一)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排污费征收标准;(三)对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或者其他核定依据;(四)经核定的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排污者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排污者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向其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第十二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排放污染物。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将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排入环境。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核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合适方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者提出异议的内容,可以包括:

       (一)核定所依据的数据和核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是否准确;(二)核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合法;(三)进行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四)核定程序是否适当;(五)排污者认为核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排污费数额经核定无异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和经核定的排污费数额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 征收排污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排污者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受理申请的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审批。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排污者因前款相同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审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缓缴。

       第十八条 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的范围,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征收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条 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必须于每月(如按季征收,则为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数解缴各级国库,不得拖延、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90%缴入省级国库,10%缴入中央国库。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80%缴入本级国库,10%缴入省级国库,10%缴入中央国库。 排污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列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事项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二)污染治理或者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三)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五)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本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重要性、紧迫性和综合平衡原则,进行筛选、排序和确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终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三)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财政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或者标准的;(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四)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五)不按照规定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六)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七)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干扰、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的,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依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在国家规定建设期限内,排污者已缴纳污水处理费且其排放的污水符合纳管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纳管标准的,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排污费征收项目有哪些

        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包括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我国目前有两种意义的排污收费制度:①超标准排污收费。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先规定了在我国实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制度。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②排污收费,即《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的,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即使不超过标准,也要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征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防治污染,不得挪作他用。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意味着购买了排污权,也不排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如果拒绝或者拖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排污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排污收费制度是依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污染者要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责任。

       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

       法律主观:

       目前排污费已被环境保护税代替,需要征收费用的污染物主要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好了,关于“征收汽车排污费”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征收汽车排污费”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